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终止?

发布时间:2022-09-09 点击:437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终止?一般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可以书面订立。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前解除合同。
(1)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运输货物的行为为要约。船舶公司在托运单上注明船舶名称并签字,即为承兑,运输合同成立。一般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当事人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应当照办。
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电报、电传、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前任意终止船舶。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应当承担装卸等有关费用。
本合同在航程前因非双方原因而终止。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将船舶从目的港卸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船长有权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货,如同合同已履行一样。
(3)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承运人对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和卸货港由承运人负责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未装集装箱的货物的责任期,是指从货物装船到货物卸船的整个期间。
(4) 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表他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代表他人向承运人交付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货物的人。
(5) 交货
承运人以实际交付和象征交付的方式交付货物。实际交付是指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指定的人。象征***付是指货物放置在适当的地点,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时,通知收货人收货的交付完成。
在这两种交付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符号交付是例外,即符号交付只能在实际交付不可能的情况下使用。
收货人从承运人那里收到货物时,有义务检查货物。货物状况恶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货物明显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在现场通知。如果不明显,则应在货物交付的第二天起连续7天内作出。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的,应当自下次交货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内装运。不予通知的处罚是,初步确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符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移给收货人。但是,如果收货人在交货时已与承运人共同检查或检验了货物,则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支付检验费,但有权向货物损失责任方追偿。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检验货物时,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
迟延交付的,收货人应当自交付次日起连续60日内书面通知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额、滞期费、必要的预支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尚未清偿,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保留货物。
承运人控制货物。如果货物已经失控,留置权不能再主张,但货物不必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并存放在承运人的仓库或可以控制的第三方仓库中,则仍然可以保留。
承运人只能保留债务人的货物。由于在途货物可能被转售,承运人在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检查货物所有人是否为债务人,否则可能对错误的留置权承担责任。